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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试管婴儿助孕费用:首例支持“单身女性”

来源:上海坤和助孕中心 作者:成都坤和 发布时间:2022-09-21

2020年,叶某因再婚障碍与妻子刘某到湖南省中医院院实行试管婴儿辅助再婚术后。11月24日,叶某母女与疗养院签定了冷藏受精卵协定。协定签定后,疗养院利用叶某的精子和其妻子的精子制作了四个受精卵并冷藏保存,等候叶某孕育出时机成熟进行移殖。

2021年5月,刘某不幸重疾,叶某为了却妻子遗言、延续妻子血脉,取得儿媳的同意和全力支持,独自前往疗养院要求将受精卵置入体内孕育出,却被疗养院梭螺科不能为已婚青年人实行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叶某将该疗养院判令高等法院,请求裁决疗养院继续履行人工辅助生殖控制技术医疗服务合约,为其实行受精卵移殖术后。

西影路区高等法院于2022年4月裁决疗养院继续为叶某实行受精卵移殖术后,双方均未上诉。高等法院指出,原农业部明令禁止给已婚青年人实行人类文明辅助生殖控制技术而此明确规定中的已婚青年人应指的是并无直系亲属的青年人,丧夫的叶某与之有密切关系。

谁是已婚青年人?

刑事案件焦点之一在于,疗养院为叶某继续实行受精卵移殖术后与否违背明令禁止给已婚青年人实行人类文明辅助生殖控制技术的明确规定。

现有法律法规未涉及而此问题。原农业部于2001年发布、2003年修改的《人类文明辅助生殖控制技术标准》(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第十一项明确规定:明令禁止给不合乎人口数和计生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母女和已婚青年人实行人类文明辅助生殖控制技术;《人类文明辅助生殖控制技术和人类文明基因库伦理道德准则》中社会公益准则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医护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数和计生法律法规,不得对不合乎人口数和计生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母女和已婚青年人实行人类文明辅助生殖控制技术。

起诉书显示,西影路高等法院认可前述明确规定的制订应该是为了防止已婚青年人通过实行辅助生殖控制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成员的责任,以及保证我国正常的家庭成员伦理道德秩序及风俗。

起诉书针对此案做了更详细的分析:明确规定中的已婚青年人应指的是并无直系亲属者到疗养院实行人类文明辅助生殖控制技术的,包括检查、培育受精卵、受精卵移殖等均为已婚青年人个人,而不存在下述环节与直系亲属一起的情形,因此原告叶某在丧夫后与前述明确规定中所指实行受精卵移殖术后的已婚青年人有密切关系。

明令禁止给已婚青年人实行人类文明辅助生殖控制技术曾多次公开批评和诉讼。一种观点指出,该明确规定违背了法律条文,如人口数与计生法、青年人权益保证法都保证青年人的再婚权,从来没有对已婚男性合理要求。(详见新京报报道《第一例已婚男性冻卵案二次宣判,医生简述四大争议》)也有人呼吁,该明确规定制订于二十年前,如今社会环境和计生政策等发生了改变,应予修改。

而叶某一案规避了对前述明确规定合理性的讨论。广东知恒(广州)辩护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丁雅清曾受理几起有关辅助生殖的刑事案件,她指出,结合该案此案,可以将尚待移殖的受精卵视作幼子,只是辅助生殖控制技术将整个孕育出过程变长了,分成多个阶段。妻子在世时,叶某母女已与疗养院签定协定;妻子去世后,作为规章的前述明确规定,不应成为否定合约效力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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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的步子很大。令丁雅清感到惊讶的是,西影路高等法院指出明确规定中的已婚青年人应指已婚青年人,这实质是对已婚青年人的定义做了减缩解释。那么是不是结婚过的男性,不论现在的已登记怎样、直系亲属怎样,按照西影路高等法院的理解,都可以做试管婴儿了?这将为我们打开巨大的想象空间。

与否符合恶法俗?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恶法俗。此案的另一焦点在于,要求疗养院为叶某继续实行受精卵移殖术后与否符合恶法俗。

作为被告的湖南省中医院院辩称,该案系法律和伦理道德问题,目前无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农业部的规章,因为伦理道德限制,被告无法为已婚男性执行受精卵置入,并且强调该案不宜调解,需要以高等法院裁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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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什么样的伦理道德限制?起诉书中提到,疗养院从保护后代成长的角度进行阐释,指出拒绝履行合约是减少孩子在单亲家庭成员中成长的机会,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符合恶法俗。

高等法院未采信而此说法,并在裁决中表示:当今社会中,单亲家庭成员的成长环境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行人类文明辅助生殖控制技术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

其次是,就社会整体风俗习惯而言,原告叶某要求继续履行合约的目的是为了了却亡夫的遗言、延续妻子血脉、寄托对妻子的哀思,这符合我国的人之常情,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西影路高等法院在裁决中写到,本院指出原告叶某……在丧夫后的生活中仍然坚持要将两人爱的结晶延续下去,体现了叶某为人妻的对妻子的爱和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

西影路高等法院在网上公布该案后,有网友指出,高等法院裁决结果虽令人欣喜,但依据和措辞不太严谨,且过于强调男性人妻人母身份,观念有些传统保守。刘文华则分析,假设刑事案件是另一种情形,即妻子无再婚能力,夫妻共同决定使用基因库的精子制作受精卵,后妻子重疾,女方坚持置入受精卵,将会有更大的情理及法理的争议。

以上内容供大家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成都坤和助孕中心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