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试管婴儿助孕:丈夫去世后妻子能要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试管婴儿手术吗
来源:上海坤和助孕中心 作者:成都坤和 发布时间:2022-09-16
孩子是两个人爱情的结晶,也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丈夫去世后,妻子规定医院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是否违反禁止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要求?它符合公共秩序吗?
裁判要旨
杨某和丈夫朱某1与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孩子。虽然丈夫朱某1已经去世,但他在涉案医疗服务中签署了多项知情同意书。考虑到依法保障生育权和对患者有益的伦理原则,不能局限于朱某1在胚胎移植过程中没有签名,朱某1没有签名,不一定会阻碍合同的继续履行。此外,杨某作为丧偶女性,不同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女性的概念,不违反社会福利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及其丈夫朱某于2017年12月5日结婚登记,双方均未生育或领养。自2020年10月起,杨某、朱某1因女性患病×××症状到被告星辉医院治疗,在被告星辉医院进行诱排促孕两次后均未怀孕,男性检查提醒提醒×××比例高,女性有原发性不孕等。
2021年6月23日,杨、朱1至被告星辉医院标准试管受精胚胎移植促进妊娠,并签署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及一系列相关知情同意书,包括《胚胎情况通知书》、《囊胚培养通知书》、《胚胎冷冻通知书》、《宫内减胎知情同意书》等。2021年7月,被告星辉医院分别是杨、朱1进行了取卵、取精、取卵17枚,经医院胚胎培养和胚胎冷冻,最终形成1枚D3个胚胎,2个胚胎。
2021年9月,原告杨某因身体原因无法到被告星辉医院进行胚胎移植。现在星辉医院低温冷冻储存了一个卵裂胚和两个胚胎。此外,杨某、朱某1至星辉医院规定,在试管婴儿胚胎移植促孕过程中,还向被告星辉医院签署了《免责声明》、《夫妻合法生育保证书》、《夫妻身份证明合法承诺书》、《特殊情况通知书》、《取卵后需要观察通知书》、《胚胎情况通知书》、《短期受精联合补救》ICSI知情同意书、使用动态成像系统进行胚胎培养和观察的知情同意书等。
2021年12月1日,原告丈夫朱某因病去世。原告杨某至被告星辉医院规定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进行胚胎移植,被星辉医院拒绝。因此,原告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朱某的父亲朱某和母亲吴某在法庭上解释说,朱某是一个独生子女。现在朱某死了。作为父母,他们希望朱某能继续血液循环,适用原告进行胚胎移植生育,认为自己有实力养育好孩子。原告杨某在法庭上表示,他是一名小学教师,有稳定的工作和一定的经济收入,有实力养育和教育孩子,并提供×××小学证实他在学校执教。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在于朱某1死后,原告杨某规定是否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是否违反相关社会道德,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医患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合同。
首先,杨某和丈夫朱某1与星辉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目的是为了生孩子。虽然原告的丈夫朱某1已经去世,但他在涉案医疗服务中签署了各种知情同意书,并对胚胎进行了培养和冷冻,这说明朱某1明确规定了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孩子的意愿,可以推断,继续实施胚胎移植并不违背朱某1的意愿。之所以不立即实施胚胎移植,只是杨某的身体原因。现有的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完成。原告杨某作为患者主体之一,独立规定星辉医院继续履行夫妻与星辉医院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不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和知情同意的原则。星辉医院应以原告为基础×××病理因素和当前家庭的具体情况,从依法保障生育权和有利于患者的伦理原则出发,不能局限于朱某1在胚胎移植手术中未签名的方式,朱某1未签名,不一定妨碍合同的继续履行。
其次,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生父,但可能在离婚家庭长大,并不一定会对孩子的身体、心理、性格等方面造成严重伤害。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存在医学、亲权等方面对后代不利的情况。此外,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和自然分娩的后代享有相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家庭伦理、道德义务等。,原告规定,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已经得到了朱父母的同意,愿意承担包括道德、伦理在内的法律责任。因此,星辉医院继续为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维护后代的原则。
其次,杨和朱没有孩子,也没有收养孩子,杨没有违反中国的生育法律法规。杨作为寡妇,不同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的概念,不违反社会福利原则。
最后,最终形成的一个卵裂胚和两个胚胎在星辉医院低温冷冻,实际上无法实施。
综上所述,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原告规定,星辉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将胚胎移植给被告,既体现了被告的真实意义,又有可履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因此,我院支持原告杨的申请。